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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法律资料]法律援助工作站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资料]法律援助工作站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档案的管理,根据省律师档案管 理有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业务档案是法律援助工作者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 一定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档案是法律 援助工作站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兼职档案员一名,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业 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业务形成的文字材料必须立卷归档,以 记录其进行业务活动的基本情况,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人负责。 五、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档案共分诉讼、非诉讼二大类。 六、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 立卷,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七、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材料,均须用钢笔或 碳素笔书写,字体工整清晰。 八、法律援助工作者接受指派或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应 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办结时要全面整 理,去掉不必立卷的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只 存一份。 九、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 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材料应按诉讼程序或时间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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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法律资料]劳动合同应增加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法律资料]劳动合同法应增加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应增加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用了一章计七条的篇幅规定了“监督检查”,赋予了县以 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劳动合同在制订、履行方面予以监督、检查 的职权。但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十一条规范的都是用人单位(劳动力派遣单位)、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仅仅在六十二条中规定了“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笔者认为,作为一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为侧重点的法律,应当增强行政部门 的法律责任。

首先, 由于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法中的契约关系而适用自治原则, 相对于用人单位, 处以劣势的劳动者的权利应当受到重点的保护;草案赋予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权力是非常正确的。但同时,“无 法律的责任就没有法律的实施”,与权力相对应的是责任。因此,既然草案之中赋予了行 政部门诸多的权力, 那么当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时,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地说, 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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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法律资料]法律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j0g[法律资料]法律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XXX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 司与长春市 XXXX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装公司” )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贵公司所提供的 关于本纠纷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现就本纠纷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依据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材料: 1、 《房屋租赁合同》 (2004 年 6 月 16 日签订) ; 2、 《房屋租赁合同》 (2005 年 12 月 29 日签订) ; 3、 《通知》 (贵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7 日签发) ; 4、 《公证书》(2008)吉长忠诚经证字第 1 号) ( ; 5、 《紧急通知》 (贵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10 日签发) ; 6、 《关于停水停电的通知》 (贵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17 日签发) ; 7、 《关于迁出人民大街 7351 号租赁场所的紧急通知》 (贵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24 日签发) ; 8、 《关于敦促立即迁出人民大街 7351 号租赁场所的通知》 (贵公 司于 2008 年 9 月 8 日签发) ; 9、 《关于敦请立即迁出人民大街 7351 号租赁场所的通知》 (贵公 司于 2008 年 10 月 17 日签发) ; 10、 《关于对吉林省 XXXXX 集团有限公司通知的回复》 (车装公司<a name="pag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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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0cw[法律资料]《劳动合同草案》焦点透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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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法律资料]安全生产管理办li统一终极版
[法律资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li统一终极版

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毕节至生机段第 3 合同标段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毕节至生 机段第 3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毕节至生机第 3 合同标段施

工生产和行车安全,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促进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 、 、 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国家、行业法规及《厦蓉高速公路贵州有限公司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是现代企业综合管理水平

的突出体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局指挥部及所属各项目部要做到分 工负责、齐抓共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项目部必须处理好安全、质量、工期、效益之间的关系,在

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工期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 第四条 项目部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施工安全管理

体系贯标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厦蓉高速公路(贵

州境)毕节至生机段第 3 合同段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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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第五企业人力源管理法律制度资料
第五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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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法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节选
oej[法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br />
第二百六十九条 的合同。<br />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br />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开、公平、公正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br />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别 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 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 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 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 包给 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给 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 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 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a name="pag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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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法律资料]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
vn2[法律资料]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程序/>
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程序<br /> (一)税务稽查目标<br />
(1)确认个人所得项目申报是否完整。<br />
(2)确认税收协定的适用是否正常合理。<br />
(3)确认个人所得项目的分类申报是否恰当。<br />
(4)确认个人收入额的申报是否准确。<br />
(5)确认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是否恰当。<br />
(6)确认税率的适用是否准确。<br />
(7)确认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br />
(8)确认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方法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br />
(二)税务稽查步骤与要点<br />
1.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的税务稽查程序<br />
(1)根据对企业会计系统的实际情况,建立各薪工项目和福利项目与会计科目的对应 关系,确认适用的一般项目税务稽查程序。<br />
(2)执行上述(1)确认的一般项目税务稽查程序,进一步验证上述各步骤的初步结论, 并确认申报收入的准确性。 或导入上述(1)确认的一般项目税务稽查程序的税务稽查结果。<br /> 1<br />
(3)审查费用扣除额是否准确,对涉及在我国停留期间有的月份不足 30 天者,对其定 额费用扣除额进行抽样验算以查证其准确性。<br />
(4)建立本所得项目申报的税务稽查结论。<br />
2.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 然所得及其他所得项目的税务稽查程序<br />
(1)根据合同、订单、股利计算书、现金支付或应付款记录,索取或编制付款客户一 览表,审查客<a name="pag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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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法律资料]外企业所得税之存货认定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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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之存货认定和计价<br /> (一)存货的认定和计价<br />
1.存货认定。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 具体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br />
存货的认定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力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 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品,均为企业的存货,相反则不是,存货认定不受其存放何处或处于 何种状态的影响。<br />
2.存货的计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商品、 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在各项存货发 出或领用时,其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选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其 中的任何一种。上述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 在下一纳年度开始之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br />
(二)存货认定和计价的稽查<br />
企业的存货在企业资本中一般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尤其对生产性企业、商业性企业 等,而且,存货形态各异,种类繁多,稽查起来比较麻烦。<br />
首先,应判断存货认定的范围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本应属于本企业的存货隐匿不计的 现象。因此实地盘点存货,并与相应的明细账<a name="pag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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