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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t A0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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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br />
第一章 总 则<br />
第二条 适用范围<br />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br />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br />
第六条 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br />
第七条 对等原则<br />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br />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br />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br />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br />
第九条 备案登记<br />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br />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br />
第十四条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br />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r />
第十五条 自动许可<br />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br />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br />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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