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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计划
与
计划工作补充练
习
第六章计划与计划工作 补充练习 原文地址:第六章计划与计划工作补充练习作者:刘学著 一、单项选择题 1.计划工作领先于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主要是强调组织各方面的工作都应该是( ),范文之工作计划: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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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0条←分则
第
十
三章
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租人的维修义务的规定。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中派生的义务。维修义务是指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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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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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条←分则
第
十
三章
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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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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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2条←分则
第
十
三章
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的规定。 妥善保管租赁物也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保管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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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3条←分则
第
十
三章
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干承租人对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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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4条←分则
第
十
三章
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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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5条←分则
第
十
三章
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物的收益归属的规定。 本条中的收益是指承租人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获得的效益。收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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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6条←分则
第
十
三章
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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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7条←分则
第
十
三章
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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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条←分则
第
十
三章
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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